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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火灾,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使用、维护以及监督
- 第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控制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消防控制室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其使用
- 第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控制室出入口
-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责任人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消
- 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与消防远程监控
- 第九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履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十条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应当对消防设备运行状态、待处置报警信息、故障
-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一)
- 第十二条 禁止将消防控制室挪作他用。禁止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控制室或者消
-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享消防
-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控制室的监督检查,指导相关单位提升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
-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控制室管理工作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控制室或者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
【法宝引证码】 CLI.11.10482979
威海市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
(2026年9月7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 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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