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
-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
- 第五条 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队
-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和
-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
-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因工作需要确需成为法人组织的,应当依法申请登记。
- 第十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用人计划,明确岗位员额,
-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政府专职消防员: (一
- 第十三条 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确
-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当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布局,实行
-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
-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公益属性,参加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
-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当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二十四小时执勤制
-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严格
-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考核制度。消防救援部门
-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部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
-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
-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
-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
-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交通出行、看病就医等方面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
-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当地
-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
-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船、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
-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可以安排达到一定
- 第三十二条 消防救援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的,由
-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建立但未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 第三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衡水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法宝引证码】 CLI.11.10402565
衡水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2026年8月28日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26〕第1号公布 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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