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
-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行业必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承担主体责任。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
-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风险点排查
- 第十条 对排查出的风险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工艺、作业活动、设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
- 第十二条 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一
- 第十三条 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 (一
- 第十四条 风险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性较低,不构成重大风险或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编制风险分级
- 第十六条 对重大风险的管控,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管控措施外,还
- 第十七条 对较大风险的管控,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管控措施外,还
-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对涉及的区域、场所、
-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较大风险进行提级管控:
- 第二十条 对失控的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应当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承包、承租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当对风险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场地、设备的,应当与
- 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行生产经营活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风险管控效果评审,保障管控
-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较大以上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事
-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并
- 第二十七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风险管控内部报告和奖励制度,明确报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
-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效果评审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技术、管
-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2026修订)
【法宝引证码】 CLI.11.10402252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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