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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高公民健康水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可能造成的健康影
第四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健康优先、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健康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履行以下职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重大政策,由起草单位送请本级人民政
第八条 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评估的,应当组建评估专家组,专家总人数为奇数,
第九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可以采取文献检索、现场调研、
第十条 送请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重大政策,起
第十一条 健康影响评估的时限,自收到完整评估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不
第十二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方面:  (一)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组或者机构对重大政策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对照本办法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健康影响评估意见进行研究并将采纳情况反馈本级人
第十五条 重大政策实施后,实施单位应当持续跟踪监测其健康影响。发现可能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梳理数字化建设应用需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健康影响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以提出意见建议、参与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 鼓励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探索实施健康影响评估。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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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

【法宝引证码】 CLI.11.10389033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6〕第4号)

  《兰州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已经2026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建勋
2026年8月7日

兰州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兰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健康影响评估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策是指涉及公众健康的相关规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评估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清单形式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健康优先、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科学评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机制,研究解决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相关经费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组织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健康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分布情况、居民健康需求、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状况等;
  (二)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三)建立全市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
  (四)编制健康影响评估技术方案;
  (五)建立健康影响评估案例库和数据库;
  (六)组织开展健康影响评估业务培训。
  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职责。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重大政策,由起草单位送请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起草阶段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拟单独或者联合出台的重大政策,由起草或者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开展健康影响评估时,可以组织专家评估,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第八条 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评估的,应当组建评估专家组,专家总人数为奇数,不少于五人,其中须有二名以上卫生健康领域专家。
  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当从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评估专家应当签署利益冲突披露与回避声明。专家与待评重大政策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可以采取文献检索、现场调研、问卷调查、检验检测、模型预测等方式开展。
  第十条 送请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重大政策,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函;
  (二)重大政策文本草案;
  (三)起草说明;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健康影响评估的时限,自收到完整评估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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