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保障人民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通
-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准确、诚信公正、权责统一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
-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与安全鉴定业务相适应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 第七条 在本市从业的鉴定机构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应当满足以下要
- 第八条 在本市从业的鉴定机构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第九条 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单位业务技
- 第十条 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申请进入鉴定机构和人员名录时,应当提交下列材
-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向区住房城乡建设
- 第十二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名录内机构开展年度
- 第十三条 对名录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清退机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清
-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 (
-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 第十六条 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依据《危险房屋鉴定
- 第十七条 建筑幕墙鉴定可以依据《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技术规程》(DBJ/
-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遇到特殊结构、特殊工艺、特殊使用环境等情形,无明
-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始调查,
-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
-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前,将签订委托合
- 第二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
-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鉴定为危险性鉴定等级C或D级、安全性鉴定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市、区行业协会组织房屋安全鉴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定期开
-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10314010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建〔2026〕68号)
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1日
2026年8月21日
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佛府办〔20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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