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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保障人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通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准确、诚信公正、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与安全鉴定业务相适应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第七条 在本市从业的鉴定机构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应当满足以下要
第八条 在本市从业的鉴定机构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第九条 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单位业务技
第十条 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申请进入鉴定机构和人员名录时,应当提交下列材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向区住房城乡建设
第十二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名录内机构开展年度
第十三条 对名录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清退机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清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  (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第十六条 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依据《危险房屋鉴定
第十七条 建筑幕墙鉴定可以依据《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技术规程》(DBJ/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遇到特殊结构、特殊工艺、特殊使用环境等情形,无明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始调查,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前,将签订委托合
第二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鉴定为危险性鉴定等级C或D级、安全性鉴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市、区行业协会组织房屋安全鉴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定期开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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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10314010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建〔2026〕68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
  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佛府办〔20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通过调查、检测、分析和验算等方式,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评定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准确、诚信公正、权责统一的原则。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活动,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出具虚假的鉴定数据或者鉴定报告。严禁迎合委托人,依其主观意愿作为鉴定评级依据。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制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抽查制度,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及清退机制。组织设立市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复核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规范安全鉴定行为。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与安全鉴定业务相适应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专业资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主体结构专项资质,其中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
  第七条 在本市从业的鉴定机构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三)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技术人员、设备;
  (四)涉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要求,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
  (五)具备工作需要的本地响应服务能力。
  第八条 在本市从业的鉴定机构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主体结构工程检测资质;
  (三)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备完成工程结构计算能力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完成鉴定计算;
  (五)具备工作需要的本地响应服务能力。
  第九条 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具备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建筑结构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
  (二)鉴定机构具备5名以上(含5名)在职鉴定人员(不含技术负责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鉴定人员应当为专职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具备房屋安全鉴定从业能力;
  (三)鉴定人员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 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申请进入鉴定机构和人员名录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三)质量保证体系相关资料,包括鉴定所需管理手册、人员架构、设备台账等;
  (四)具备工作需要的本地响应服务能力的相关佐证材料,包含场地保障、档案管理、应急处置、日常运维管理等相关佐证文件;
  (五)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的鉴定业务里的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检测项目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并提供专项合作协议;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行完成工程结构计算的,提供结构计算软件相关证明及质量保证体系中明确注册结构工程师报告审核责任的相关文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进行鉴定计算的,提供专项合作协议;
  (七)从业人员身份证、注册证书、职称证明和社保证明等。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核定合格的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人员名录,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名录内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在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管平台完成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名录内机构开展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从业情况、鉴定活动质量、鉴定报告水平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各区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公示,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市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作为名录动态管理、信用评价及清退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名录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清退机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清出名录:
  (一)每年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文通报3次及以上的或通报后拒不配合或拒绝整改的;
  (二)申报材料造假,恶性竞争、扰乱本地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经查证属实的;
  (三)连续3年未承接鉴定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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