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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监
第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
第五条 省级住建主管部门依托相关信息化系统实施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该项目建设单位发包的施工合同为单位,生成安全生
第八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自评机构应会同监理单位每月主要依据《房屋市政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至少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每日对
第十二条 属地监督主体负责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房
第十三条 属地监督主体应当按照施工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开展项目安全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项目属地监督主体以项目
第十五条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推行样板引路、典型示范管理,对省、市级施
第十六条 属地监督主体应当及时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情况告知书
第十七条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
第十八条 市级住建部门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的数量,
第十九条 市级住建部门应汇总本区域(含所属县、区)内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
第二十一条 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主要依
第二十二条 市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内完成企业
第二十四条 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可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
第二十五条 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市级住建主管部
第二十六条 市级住建部门收到房屋市政施工企业提交的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由属地市级住建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定期通过官方网站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建筑施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情况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优先选择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业绩突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情况记
第三十三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复核为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1个月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原黑建安﹝2015﹞10号《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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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10313491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建规〔2026〕7号)

各市(地)住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提升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能力,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细则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各地及时收集汇总,并书面告知省住建厅质安处。
  联系人:徐 刚  电话:0451-53610086
  电子信箱:zlaqjdc@126.com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25日

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提升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能力,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管理机制。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市、县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单位具体实施(以下简称“属地监督主体”)。
  第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住建主管部门依托相关信息化系统实施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适时采集企业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信息、共享监管信息,结合日常监督同步开展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通报在建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情况。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组织开展所有承建项目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自评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应当组织专业分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该项目建设单位发包的施工合同为单位,生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单元。工程项目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总承包企业应用信息化系统填报或者共享数据生成《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基本信息表》(附件1),由属地住建部门或监督单位依托信息化系统进行复核校验和动态更新,主要管理信息包括:
  (一)参建各方;
  (二)三类人员;
  (三)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五)施工机械;
  (六)文明工地创建申报;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填报的内容。
  第八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自评机构应会同监理单位每月主要依据《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评,并在自评结束后5日内将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核,应用信息化系统填报《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中附录A、B及相关佐证材料,形成工程项目本月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终止施工手续前),自评机构应会同监理单位对每月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计算每月自评分数的平均值,同时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情况,应用信息化系统填写《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总体情况表》(附件2),形成工程项目自评材料。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至少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的书面材料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施工单位的自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每日对工程项目及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应包括近期工作重点、年度整治重点等相关内容,记录中应明确检查部位和隐患内容及整改情况。
  总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每周组织各分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及日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总承包企业负责人应每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带班检查,及时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评情况表》((详见附件3-1、3-2)并建档留存于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属地监督主体负责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复核校验,可委托行业专家对自评材料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帮扶。
  第十三条 属地监督主体应当按照施工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开展项目安全标准化阶段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阶段抽查”),抽查结果纳入项目标准化管理。
  项目阶段抽查应当结合日常监督、各类专项检查、抽查巡查、施工企业的月度自评、监理复核、危大工程信息化管理、数字化建设等情况,应用信息化系统生成《市、县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复核表》(详见附件4)于次季度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
  属地监督主体定期利用实名制管理、数字工地等信息化系统对在建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结合发现的安管人员、特种人员未上岗考勤履职、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和未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问题复核标准化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项目属地监督主体以项目月度自评为基础,涵盖施工过程三个阶段(基础、主体、装饰)结合日常监管和季度复核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推行样板引路、典型示范管理,对省、市级施工安全标准化观摩项目予以全省通报激励;推行信息化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AI技术监管和数字工地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的项目予以通报激励。
  第十六条 属地监督主体应当及时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情况告知书》(附件5)送达相关责任主体,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项目有关负责人信息。
  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具体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并由参建主体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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