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项目管理
-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
-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该项目建设单位发包的施工合同为单位,生成安全生
- 第八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自评机构应会同监理单位每月主要依据《房屋市政
-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至少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
-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每日对
- 第十二条 属地监督主体负责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房
- 第十三条 属地监督主体应当按照施工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开展项目安全
-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项目属地监督主体以项目
- 第十五条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推行样板引路、典型示范管理,对省、市级施
- 第十六条 属地监督主体应当及时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情况告知书
- 第十七条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
- 第十八条 市级住建部门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的数量,
- 第十九条 市级住建部门应汇总本区域(含所属县、区)内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
- 第三章 企业管理
- 第二十条 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
- 第二十一条 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主要依
- 第二十二条 市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内完成企业
- 第二十四条 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可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
- 第二十五条 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市级住建主管部
- 第二十六条 市级住建部门收到房屋市政施工企业提交的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
-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由属地市级住建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定期通过官方网站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建筑施
- 第四章 结果应用
- 第五章 附 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10313491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建规〔2026〕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提升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能力,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细则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各地及时收集汇总,并书面告知省住建厅质安处。
联系人:徐 刚 电话:0451-53610086
电子信箱:zlaqjdc@126.com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25日
2026年8月25日
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提升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能力,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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