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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从业及监督管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第四条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包括核验从业人
第五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安全作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条 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培训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职业资格且符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第八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江苏政务服务平台线上报名或者至考核
第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包括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门科目,两
第十条 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核纪律,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存在
第十一条 考核合格人员可以在考核合格后1年内申请资格证书,并提交资格证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需要延续有效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其承揽的房屋市政工程中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应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违章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电话、电子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在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9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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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10304987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建规字〔2026〕1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经2026年8月13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20日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从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委托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相关工作。
  第四条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包括核验从业人员报名条件、制定考核计划及应急预案、管理考务工作人员、组织考务等考核相关工作,及时反馈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安全作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依法开展培训的机构完成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施工作业;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前,应当完成先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条 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培训条件,在报告载明的作业类别与操作项目范围内开展培训,培训场所或者培训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质量,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和教学安排,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职业资格且符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条件的人员,可以免予安全作业培训,直接报名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相应工种操作资格考核。
  第八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江苏政务服务平台线上报名或者至考核基地现场报名的方式,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报名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名资料核验。
  第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包括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门科目,两门科目均考核通过的,为考核合格,考核全程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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