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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类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10300523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类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科字〔2026〕98号




各有关市科技局,厅管科技类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决策部署,落实省委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对省科技厅主管科技类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促进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类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8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类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深化拓展社会组织“两个覆盖",全面摸清科技类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结合实际推动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推动党组织负责人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社会组织须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实行党建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健全落实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等制度,推动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支出等提出意见建议,作为理事会等决策机构作出决议的重要参考,社会组织要结合实际细化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和具体流程,强化党组织对重大事项的政治把关。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正式党员有3人及以上的,需按党章规定,经省科技厅社会组织党委批准,设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区分不同类型情况,通过建立临时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形式加强党的建设,以高质量党建引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兼职。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兼职报批工作,不得违规兼职,不得违规取酬,社会组织应协助并督促兼职干部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省科技厅干部(包括退休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对经批准在省科技厅主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兼职的领导干部,省科技厅及时了解其履职表现,社会组织每年将其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报省科技厅和干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在社会组织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在同一社会组织兼职满两届的,达到兼职年龄界限70周岁的,应当及时辞去兼任职务并办理退出手续。


  三、健全内部运行治理。社会组织应健全组织机构,构建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体系,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以及理事会等执行机构,规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权责边界,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完善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健全理事会运行、保障和监督等各项制度,严格落实民主议事制度,建立健全人事、财务、印章、档案、会员会费、分支机构管理、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公开等内部制度,依规公开章程等有关信息。强化负责人履职管理与监督约束,厘清决策、执行、监督链条,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防范运行风险。严格依法依规按期换届,不得超职数配备负责人,不得违规任职,不得“带病入会",非必要不设立名誉职务。省科技厅加强对拟新任负责人审核把关,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进入换届选举程序。社会组织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选任产生的秘书长任期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同一职务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聘任制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


  四、规范业务活动管理。社会组织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要求,遵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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