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水源管理,保障城乡公共消防供水、农村和森林消防取水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防水源,是指可供灭火救援使用的各类水源以及消防供水
-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等费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或者消防水源专项规划的内容组织建设
-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
-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协助
- 第九条 鼓励城乡居民充分利用所在地原有水塘、水井等与生产生活相关的水源
- 第十条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统筹规划建设直升机、无人驾
-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等城乡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依法由供水单位在供水范围内负
- 第十二条 负责消防水源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 第十三条 因应急抢修等突发事件影响消防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属地
- 第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迁移、拆除或者改造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
-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
-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9日市人
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条例
【法宝引证码】 CLI.10.10290671
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19日
2026年8月19日
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条例
(2026年5月27日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6年5月27日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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