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礼
-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各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第六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省、
- 第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商场、饭店、旅馆、娱乐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
-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向烟花爆
- 第九条 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提供
-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事先向举办婚丧
-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禁止燃
-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经
-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有
- 第十五条 公安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遵守法纪,秉公执法
-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2026修正)
【法宝引证码】 CLI.10.10288772
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