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禁止在本市市区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濠北路、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第七条 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除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和地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
第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向
第十二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三条 宾馆、饭店以及歌舞娱乐场所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违法燃放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服务台或者12345热线等途径举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限制燃放区域的零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宾馆、饭店以及歌舞娱乐场所对在其市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
第十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依法查处违法生产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标亮 聚焦命中
转第
下载 收藏 打印 分享

下载格式:

  • 全文:
保留字段信息

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6修正)

【法宝引证码】 CLI.10.10287658

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8年9月29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6年7月24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6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经费保障。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财政、数据、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宣传等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禁止在本市市区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濠北路、濠东路、城山路、青年中路、跃龙路、濠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滨江公园北边界、长江中路、跃龙南路、花园路、园林路、裤子港河、长江形成的闭合区域。
  本市市区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需要对本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临时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林地、苗圃、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文物保护、保存单位;
  (三)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过街天桥、地下空间;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六)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七)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八)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的地点,由公安部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第七条 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除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和地点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
  (二)禁止燃放礼花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