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 第四条 禁止在本市市区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濠北路、
-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 第七条 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除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和地
-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
-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
- 第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向
- 第十二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
- 第十三条 宾馆、饭店以及歌舞娱乐场所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违法燃放
-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服务台或者12345热线等途径举
-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
-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限制燃放区域的零
-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宾馆、饭店以及歌舞娱乐场所对在其市
-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
- 第十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依法查处违法生产
-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6修正)
【法宝引证码】 CLI.10.10287658
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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