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合理利用资源,维护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
- 第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应当坚持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
-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设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业固体废物
- 第八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
- 第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运
- 第十一条 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工业集
- 第十二条 土地或者场地的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出租场地,对可能存在工业固体
-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转型升级,促
- 第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环境风险,依法探索建立工业
- 第十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工业固体废物作为产品或者生产替代
-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优先保障生活垃
- 第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
-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
- 第二十条 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除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还应当开展
-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列入
-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工业危
-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应
-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
- 第二十六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 第二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6修正)
【法宝引证码】 CLI.10.10282593
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专项培训、提供示范文本等方式,为前款责任人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提供指导和帮助;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的规定,为有关责任人提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服务保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环境风险,依法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特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另一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进行综合利用的制度,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指南,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去向及综合利用全过程环境监管。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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