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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合理利用资源,维护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
第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应当坚持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业固体废物
第八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运
第十一条 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工业集
第十二条 土地或者场地的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出租场地,对可能存在工业固体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转型升级,促
第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环境风险,依法探索建立工业
第十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工业固体废物作为产品或者生产替代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优先保障生活垃
第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
第二十条 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除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还应当开展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列入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工业危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应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
第二十六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第二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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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6修正)

【法宝引证码】 CLI.10.10282593

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3年12月29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26年7月3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正 2026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应当坚持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合理处置、全程监管、降低危害和污染担责。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应当与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区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机制。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设施设备的区域布局,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政府投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完善工业固体废物交易、公众查询等服务,提高数据共享、数据决策、数据监管、数据服务能力。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积极推动物联网等新型信息化技术,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服务工作中的应用。
  第八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经营范围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需要,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专项培训、提供示范文本等方式,为前款责任人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提供指导和帮助;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的规定,为有关责任人提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服务保障。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参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工作,为所在行业提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相关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本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经营行为,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有关政策解读、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运输证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等主体资格信息,以及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要求的工艺技术方案、污染防治措施、处理方式等技术能力信息,通过合理方式集中统一公开,方便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查询。
  第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以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十一条 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工业集聚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在工业集聚区的出入口、内部道路等地段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视频监控设备与监管平台联网提供技术对接标准。
  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对工业聚集区范围内发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土地或者场地的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出租场地,对可能存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支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先进、成熟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采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对环境的危害;鼓励其依法自行利用、处置或交由综合利用企业处理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影响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在相关产物中标注有害成分。
  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际,鼓励行业协会、企业依法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环境风险,依法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特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另一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进行综合利用的制度,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指南,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去向及综合利用全过程环境监管。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工业固体废物作为产品或者生产替代原料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
  (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综合利用产品进行采样监测,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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