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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人民群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法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组建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直接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章
第六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执勤训练、实战演练等工作制度,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设置在便于人员(车辆)出动、生活方便的场所。微型
第八条 社区(村)微型消防站配备人员应当不少于6人。其他微型消防站根据
第九条 微型消防站站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制定并修
第十条 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社区(村)微型消防站根据自身条件逐步配备1辆以上符合有关建设
第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结合本辖区(单位)防火灭
第十三条 微型消防站组建、解散或者发生人员变动的,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应
第十四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
第十五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
第十六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
第十七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
第十八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
第十九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
第三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条 微型消防站建设、装备器材配备和人员薪资等经费由其组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扑救本辖区(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
第二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应当为微型消防站人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微型消防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相应的职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在灭火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微型消防站
第二十五条 鼓励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创新微型消防站指导监督模式,根据已纳
第二十六条 鼓励群众监督微型消防站运行情况,对微型消防站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第二十九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第三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本规定形成的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和人员的表彰激
第三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辖区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的,可以将微型消防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社区(村)微型消防站是指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的微型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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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

【法宝引证码】 CLI.11.10247563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佛山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26年3月10日十六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牟治平
2026年7月27日

 
佛山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以“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为目标,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消防装备,具备处置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鼓励其他单位参照有关规定建设微型消防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机构统筹指导全市微型消防站业务工作,搭建指挥调度体系。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组建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直接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章程,确定微型消防站的人员,对微型消防站进行日常监管。
  第六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执勤训练、实战演练等工作制度,实施灭火救援、人员疏散、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等相关工作,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七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设置在便于人员(车辆)出动、生活方便的场所。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辖区范围较大的,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并配置相应消防器材。
  微型消防站应当以明显形式设置标牌标识,标牌标识内容为“××(社区、村或者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
  第八条 社区(村)微型消防站配备人员应当不少于6人。其他微型消防站根据初起火灾扑救、日常防火巡查的需要,配备人员原则上不少于6人,其组建单位员工总数不足6人的,全部人员均为微型消防站人员。
  微型消防站设置站长、队员等岗位。站长由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队员由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选任。队员可以由社区工作人员、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等组建单位工作人员兼任。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承担微型消防站职责。
  第九条 微型消防站站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制定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队员熟悉本辖区(单位)建筑结构、防火分区、重点部位及附近的道路、水源等情况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掌握常见火灾以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处置对策,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二)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火灾扑救、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和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五)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熟悉附近的道路、水源等基本情况,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消防设施等情况;
  (三)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熟练使用和维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修;
  (四)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器材装备,确保器材装备完好有效,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器材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五)参加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第十一条 社区(村)微型消防站根据自身条件逐步配备1辆以上符合有关建设标准的小型水罐或者泡沫消防车,以及随车灭火救援装备。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经费支持。
  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位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3分钟施救圈内的,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单位)实际情况配备车辆。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机动车牌照,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严禁用于灭火救援及防火巡查以外的事务。
  第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结合本辖区(单位)防火灭火、日常工作实际和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简便实用的灭火器材、个人防护装备、通讯器材、破拆工具等消防器材。
  微型消防站配备的防护器材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微型消防站组建、解散或者发生人员变动的,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组织其人员开展学习训练,确保微型消防站人员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理论知识,掌握消防器材装备操作、破拆救人等基础技能。鼓励微型消防站人员取得消防工作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岗前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组织其人员熟悉本辖区(单位)建筑结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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