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安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26年4月30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6年7月2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安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8年10月21日安庆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26年4月30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6年7月2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且列入国家
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签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负责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四)海关依法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或者备案,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九)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化工园区认定申报,负责运行的油气长输管线的安全监管。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相关产业规划和布局,并推动落后工艺、产能退出。
(十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化工园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和周边安全控制距离等有关内容按程序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并做好规划监督实施。
(十二)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对因涉及新兴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排查本行业、领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事故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内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本行业、领域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并实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四)按照规定上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参与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五)及时移送本行业、领域内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危险化学品案件线索,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针对城镇不同区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活动依法实行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降低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保障,将下列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一)查封、扣押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处理费用;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险装备器材和防护用品的费用;
(三)奖励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费用;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购买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五)应当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各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化工园区应当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分区实行园区封闭化管理,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危险化学品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强化监督与便利服务相结合原则,科学设置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危险化学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管理部门实行联合审核。
建设化工园区应当严格控制安全风险,合理布置内部功能分区,配套建设满足园区需要的公用工程以及辅助设施和消防设施,充分考虑运输车辆停放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配套设施,并保持设备设施完好可用。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当符合安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范围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订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等相关规划。
化工园区应当制定符合园区产业定位,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化工园区和重大危险源周边区域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四条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除外。
除为化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外,非化工企业禁止进入化工园区。
第十五条 未进入化工园区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扩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等扩能改造建设。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周边有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批准建设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港口等行业管理部门划定、审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在规划环节加强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化工园区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强化监管;评估未达到相关安全标准的,应当改造达标、搬迁入园或者关闭退出。鼓励和引导不在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入化工园区。
第十七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二)对未经规范设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设计核查,消除安全隐患。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安全设计核查应当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行业管理部门。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市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化工园区内的企业场所对外出租的,应当符合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并报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备案。经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备案的承租方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各类产业园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活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和设施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购买社会化服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包括工艺操作、特殊作业、设备管理、开停车和检维修、变更登记等全部环节在内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并组织有效实施,加强过程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单位应当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
第二十条 新建化工中试基地应当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并经安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化工中试基地建设及管理工作。在长江流域内选址建设中试基地应当符合相关管控要求。
化工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负责运行管理,并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化工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应当办理项目备案,开展安全设施设计。
化工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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