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253号)
《福建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7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龙
2026年7月29日
福建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具体管理和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资格考试、执法设施装备、执法工作经费等费用,列入本级预算。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列入省级预算。
第二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发挥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闽执法”平台)作用,持续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实现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人员全流程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托“闽执法”平台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证件制发、资格管理、执法评议等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闽执法”平台建立全省统一行政执法人员库,实行一人一档、动态更新。
行政执法人员库应当归集身份信息、所属执法主体、职务职级、执法资格取得以及变动情况、教育培训、奖惩问责和其他用于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更新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相关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过程应用“闽执法”平台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托“闽执法”平台,采用智能预警、大数据分析、案卷评查、公众评议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
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需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
第十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申请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的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前,应当接受资格培训。
资格培训包含法律知识培训和政治素质、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内容。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政治素质、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培训由参加考试人员所在行政执法机关组织。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分级实施。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免于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及时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申领材料进行初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长期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通过“闽执法”平台申领的电子证件与实体证件具有同等效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应用电子证件。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载明的信息需要变更,或者证件破损不能辨认相关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原行政执法证件,向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换发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旧证、换发新证。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门户网站、“闽执法”平台等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公告期届满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补发证件。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退休、调离、辞退、辞职等离开执法岗位的,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交回行政执法证件,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注销证件。
调离执法岗位人员又重新回到执法岗位的,参加在岗培训后,可以直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有权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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