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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

【法宝引证码】 CLI.13.10166311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法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联合发布本通告:
  一、自2026年7月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将在全市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

  二、凡在青岛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害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虚假抵押、虚假租赁、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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