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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黑龙江牡丹江产业协作园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 CLI.11.1012966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黑龙江牡丹江产业协作园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业经2026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一二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梁惠玲
2026年7月27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黑龙江牡丹江产业协作园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产业协作园区建设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释放改革动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经研究,现决定赋予黑龙江牡丹江产业协作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一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省直相关部门要履行赋权事项指导实施的主体责任,主动与园区管委会对接,按照“成熟一批、承接一批”的方式,依法依规签订赋权委托书并公告,加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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