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推进健康杭州建设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对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规划、重大公共
- 第四条 需要进行健康影响评估的规划,包括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
- 第五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
-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领导,完善
-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为健康影响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
- 第九条 鼓励有关专业机构和公众参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提出建议、提供服务
-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建立全市统一的健
- 第十一条 规划的编制部门、重大公共政策的起草部门、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
- 第十二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重大公共政策起草阶段、重大
- 第十三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客观、公正、公开,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 第十四条 评估实施主体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
- 第十五条 健康影响评估可以采取文献检索、现场调研、问卷调查、检验检测、
- 第十六条 根据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和干预解决的可行性,评估实施主体、专家组
- 第十七条 评估实施主体应当对评估结论研究处理。评估结论采纳的,应当明确
- 第十八条 评估实施主体应当通过健康影响评估数字化平台及时将评估结论和采
- 第十九条 评估结论、采纳情况说明和备案文书应当作为提交本级政府或者部门
-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论的风险等级,对评估结论的实施
-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未履行健康影响评估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健康影响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政府投资的一般工程项目、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8日起施行
杭州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
【法宝引证码】 CLI.11.10113600
杭州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
(2026年7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公布 自2026年8月8日起施行)
为了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推进健康杭州建设,防范重大健康风险,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杭州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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