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相关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 CLI.11.10107319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相关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已经2026年4月13日十六届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孙志洋
2026年6月24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相关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确保行政权力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等6部规章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2014〕14号)等3份文件,并将104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区级实施。各区和市有关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次职权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相关市级行政职权依法规范实施。
  
  一、抓好衔接落实
  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10日内,市有关单位应当与区有关单位完成调整职权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职权,要按照《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等要求,通过签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对象、具体内容、权责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委托实施职权事项涉及特别重大复杂的,委托单位可以直接实施,具体以委托协议为准。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单位按职责权限办理相关事项,原单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对未列入本决定的市、区依法均有权实施的同一行政职权,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明确市、区两级的具体权限、管辖范围、移送程序等内容。本决定中调整由各区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如另行调整由经济功能区实施的,从其规定。
  二、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