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消防救援队伍转岗
第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建湖县消防救援局下辖的消防
第二章 岗位归集
第四条 将优秀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纳入村(社区)
第五条 工作12年以上的退出消防员(以下简称退出
第六条 退出消防员,按转岗量化评分由高到低依次进
第七条 每年9月10日前,县消防救援局根据退出消
第三章 量化评分标准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批准退出时,等级为五级政府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队工作期间年限,自批准加
第十条 退出消防员在队工作期间,个人获得一等功、
第十一条 退出消防员在队工作期间,担任队长(指导
第十二条 退出消防员是烈士配偶、子女的,计40分
第十三条 退出消防员在队工作期间取得《国家职业资
第十四条 退出消防员在队工作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
第四章 工作要求及责任
第十五条 县消防救援局应当按照规定整理、审核人事
第十六条 退出消防员对量化评分有疑义的,可以向县
第十七条 县消防救援局应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时间不
第十八条 处分影响期间未届满,受到党纪或者职务处
第十九条 对资格、履历等造假,属于骗取安置资格的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转岗安置工作的,视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相应时间计分,不满1年按照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三条 全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编制总数,以选岗年
第二十四条 退出消防员量化评分相同的,依次以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标亮 聚焦命中
转第
下载 收藏 打印 分享

下载格式:

  • 全文:
保留字段信息

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湖县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消防救援队伍转岗安置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10105799

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湖县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消防救援队伍转岗安置办法》的通知


建政办发〔2026〕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建湖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建湖县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消防救援队伍转岗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9日


建湖县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消防救援队伍


转岗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消防救援队伍转岗安置工作,建立与职业贡献相匹配的转岗安置工作机制,激励广大政府专职消防员献身消防救援事业热情,根据盐城市《关于进一步强化基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实施办法》(盐政办发〔2026〕1号)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退出消防员转岗岗位归集和选岗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25〕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重要贡献,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时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消防救援事业服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建湖县消防救援局下辖的消防救援队中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二章 岗位归集

 


  第四条 将优秀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纳入村(社区)干部后备人选。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职期间,个人有意愿且符合村(社区)干部后备人选的,由县消防救援局为其办理转岗退出手续。



  第五条 工作12年以上的退出消防员(以下简称退出消防员),推荐到县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等岗位工作,特别优秀的可推荐至管理岗位。其中,县属国有企业岗位归集由县国资办牵头负责,每年提供的岗位计划数为全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编制总数的1%;推荐到民营企业工作的,由县消防救援局与相关镇(街道、区)政府(管委会)协商解决。



  第六条 退出消防员,按转岗量化评分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选岗。转岗量化评分是根据其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以下简称在队工作期间)等级、年限、职务、实绩表现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



  第七条 每年9月10日前,县消防救援局根据退出消防员的数量确定当年的安置计划。9月30日前,县国资办根据安置计划确定对应的县属国有企业安置岗位;县消防救援局会商相关镇(街道、区)政府(管委会)确定推荐到民营企业人员的具体岗位。

 第三章 量化评分标准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批准退出时,等级为五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四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三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二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一级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分别计2、5、8、12、16分。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队工作期间年限,自批准加入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之日止。在队工作期间年限12年(含)以内的,每满1年计2分;满12年后,每多1年计3分。



  第十条 退出消防员在队工作期间,个人获得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的,每次分别计40、20、10、2分;个人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每次计30分;个人被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或被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的,或被授予一级、二级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