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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加强长沙市科技专家
第二条 专家库是长沙市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征集、动态管理、规范使用、安全保
第四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
第二章 专家入库条件及分类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专家分为技术研发类、产业管理类、决策咨询类、财
第三章 专家入库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
第八条 专家申请信息填写应规范、完整、准确,上传必要佐
第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推荐科研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入库专家发放电子聘书。聘书有效期3年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第五章 专家库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等科技活动的专家组成,应充分考虑专家的专
第十四条 除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外,市科技局牵头组织
第十五条 专家的抽(选)取、使用、监督实行岗位分离。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包括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取
第十七条 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十八条 抽(选)取专家应遵循以下流程,且全过程接受监
第十九条 专家库采用实名制管理,由市科技局对使用人员分
第二十条 专家库实行个人信息动态更新机制。专家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分层分类标识体系。利用大数据和人工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建设运维机构,应强化系统数据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建设运维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
第二十四条 其他单位需使用本专家库的专家资源,可向市科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库建设运维人员、专家库管理和使用人员违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评审等科技活动组织者和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家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
第七章 专家出库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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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10104631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科发〔2026〕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现将《长沙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6日

长沙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加强长沙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和《湖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湘科发〔2026〕4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长沙市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旨在汇集市内外各领域高层次专家人才,参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和验收等科技活动(以下简称科技活动),为科技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征集、动态管理、规范使用、安全保密、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专家库建设运维机构包括长沙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产力中心)和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生产力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专家信息维护、抽取使用评价等工作。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负责专家库系统的建设运维、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遵守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德,无科研失信和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
  (三)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领域或行业从业经验,熟悉相关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四)身体健康,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评审等科技活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以其法定退休年龄为准)。院士、国家级人才入选者、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者以及国家级科技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公务员及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供同级组织部门《知情同意书》(详见附件)。

  第六条 专家分为技术研发类、产业管理类、决策咨询类、财经审计类和其他类。符合条件的专家可同时申请为含一个主类别的多个专家类别。
  (一)技术研发类。具体包括:(满足其中一种条件即可)
  1.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2.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课题)且通过验收;
  3.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
  4.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5.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等科技企业的技术负责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6.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骨干。
  (二)产业管理类。具体包括:(满足其中一种条件即可)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上市企业等科技企业的技术主要负责人(首席科学家),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研究成果突出的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2.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上市企业等科技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3.全国性、全省性或全市性科技类社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4.国家及省级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创载体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高能级科创平台和行业协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含创业导师)。
  (三)决策咨询类。具体包括:(满足其中一种条件即可)
  1.省、市科技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
  2.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和高端智库、高等院校在决策咨询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丰硕成果和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
  3.从事科技发展战略与规划、科技政策、科技管理等相关研究,政府机关副处级及以上人员或相当职级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4.在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与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领域具备丰富经验的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财经审计类。具体包括:(满足其中一种条件即可)
  1.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注册会计师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会计、税务、审计、经济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省属及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财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
  3.在资本市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担任高级职务。
  (五)其他类。其他专家包括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技术转移服务等具有突出贡献或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法学、法律专业技术职称且熟悉科技管理的人员;在科普管理、科普理论研究、科普活动组织、科普创作、科普教育宣传、科普展陈等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突出成果的科普工作人员;从事科技伦理审查、科研诚信研究或管理工作,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及实践经验的人员;熟悉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并在文化创作创新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文化艺术从业人员。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专家库征集实行常态化受理及审核,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登录长沙市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在线申请入库。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对申请人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核后推荐。拟入库专家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专家纳入专家库。
  (二)定向邀请。根据工作需要,可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紧缺领域专家,辅助录入专家基本信息,经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
  (三)交换共享。市科技局与省、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科技专家共享交换机制,签订跨区域共享协议,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共享入库。

  第八条 专家申请信息填写应规范、完整、准确,上传必要佐证材料。专家信息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推荐科研一线、负责任、讲信誉的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入库专家发放电子聘书。聘书有效期3年,到期后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续聘并更新聘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续聘,聘书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规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三)拒绝参加本人不适宜参加的评审等科技活动;
  (四)评审等科技活动结束后,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及聘用单位关于专家劳务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六)依法检举评审等科技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时间要求或在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二)接受邀请后,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有关科技活动,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职责;
  (三)参与评审等科技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推荐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如发现存在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四)在参与评审等科技活动时,因超出本人义务范围导致难以作出专业判断、没有精力、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理由并退出;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未经公开的评审结果及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检举评审等科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遵守各类科技活动要求及工作纪律,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私下接触项目有关单位,不得接受或索取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财物及不当利益;不得有其他违反《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的行为。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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