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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长
第三条 长沙公积金中心授权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具体承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包括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
第六条 长沙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强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由长沙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借款人家庭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现行公积
第十一条 借款人家庭选择顺位抵押方式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长沙公积金中心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借款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
第十四条 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以长沙市行政区域住房登记信
第十五条 借款人家庭在个人征信系统、长沙公积金中心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套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 借款人家庭办理一手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
第十八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
第十九条 按借款人家庭还贷能力测算可贷额度:
第二十条 借款人家庭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贷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以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其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长为30年,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借款人可以申请组合贷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以上基本资料外,还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采取住房抵押加保证人提供阶段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及其上全部权益办理抵押,
第三十条 长沙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保证人为借款人的公积金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家庭应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自受委托银行放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家庭在公积金贷款期间可以申请办理住房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家庭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1期后可以申请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家庭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家庭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经长沙
第七章 合同变更
第三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内,可以申请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部
第四十条 还款账户变更:
第四十一条 还款方式变更和缩短贷款期限: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丧失民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有义务配合长沙公积金中
第四十四条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公积金贷款,长沙公积金中心
第四十五条 长沙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共同委托同一保证人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沙公积金中心有权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低于”“超过”
第四十九条 铁路分中心可以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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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

【法宝引证码】 CLI.12.10099148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金管委〔2026〕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7月3日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长沙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长沙公积金中心授权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具体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铁路分中心缴存人购房不受本市行政区域限制),该住房需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住房用途为住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包括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及组合贷款。

  第六条 长沙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贷款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由长沙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回收、结算等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应与长沙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依据委托协议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并主动接受长沙公积金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异地城市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单位职工,可以向长沙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统称借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
  1.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近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3.在湖南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且无间断在长沙公积金中心缴存1个月以上,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到账后,两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4.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需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应符合以上缴存条件。
  (四)借款人家庭(已婚指夫妻双方,单身指借款人个人,下同)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家庭购买该套住房未在长沙公积金中心办理过公积金购房提取(符合“可提可贷”政策的除外)。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1年内提出申请。购买一手房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计算;购买二手房以签订监管协议、契税完税证明记载的入库之日起计算;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以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具抵押房屋评估价值之日起计算;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后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应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后30日内提出申请。
  (八)首付款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比例。
  (九)具有长沙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长沙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十)长沙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借款人家庭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现行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人家庭选择顺位抵押方式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原商业银行)与长沙公积金中心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并出具《    银行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同意书》;
  (二)原商业贷款设定抵押的住房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抵押物除原商业银行设立的抵押外,无其他抵押、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能办妥第二顺位、第三顺位抵押登记手续(第三顺位仅指商业银行);
  (四)借款人同意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商转公贷款的差额部分,并按要求结清原商业贷款,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长沙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借款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商转公贷款支持拥有唯一一套自住房的借款人家庭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以长沙市行政区域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注销住房和宅基地、集体土地上住房不计。借款人家庭所购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用途为准。
  借款人家庭名下共有产权住房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以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该住房只能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家庭在个人征信系统、长沙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当前存在呆账、核销、信用卡严重失信产生的止付等情形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为夫妻外第三人提供贷款担保且未结清的;
  (四)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偿的;
  (五)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的;
  (六)单笔贷款或贷记卡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的;
  (七)贷款和贷记卡合计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的;
  (八)公积金账户已被冻结、记入长沙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九)存在其他影响公积金贷款负面信息的。

  第十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套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 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
  (二) 住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宅基地的;
  (三) 通过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置换等方式取得住房产权的;
  (四) 住房产权有异议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


  第十七条 借款人家庭办理一手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办理二手房贷款、商转公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借款人家庭在本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在前款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30%(不含商转公贷款),即一手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6万元;二手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30万元。

  第十八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按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借款人家庭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核定。借款人家庭近12个月办理了公积金提取的(租房提取除外)不适用前款最低贷款20万元的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指缴存在长沙公积金中心、省直中心和异地城市公积金中心的账户余额。
  (二)贷款n倍数根据长沙公积金中心每年的个人住房贷款率(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确定:
  1.当“个贷率”低于75%时,n=20;
  2.当“个贷率”介于75%(含)和80%之间时,n=16;
  3.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85%之间时,n=15;
  4.当“个贷率”介于85%(含)和90%之间时,n=14;
  5.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95%之间时,n=13;
  6.当“个贷率”高于95%(含)时,n=12。
  (三)长沙公积金中心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和本年度贷款执行的n倍数,于2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按借款人家庭还贷能力测算可贷额度:
  (一)借款人家庭贷款月还贷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借款人家庭贷款月还贷额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贷款月还贷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首月还贷额之和。
  (二)借款人的月收入按公积金贷款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借款人配偶的月收入按下列顺序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市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借款人配偶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不需要合并计算额度和计算月收入的,配偶月收入按照本市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认定。
  (三)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近3个月连续正常缴存的,缴存基数可以推定为月收入。社会保险近3个月正常缴纳的,缴费基数可以推定为月收入。

  第二十条 借款人家庭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情况、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取测算结果的最低值(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一)一手房贷款的可贷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不超过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测算的可贷额度;
  3.不超过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测算的可贷额度;
  4.不超过住建部门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扣除20%的首付款比例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全装修住房购房总价指毛坯价和精装修价之和,下同)。
  (二)二手房贷款的可贷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不超过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测算的可贷额度;
  3.不超过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测算的可贷额度;
  4.不超过二手房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契税完税证明显示价格的较低值扣除20%的首付款比例后剩余的购房款;
  5.不超过长沙公积金中心指定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80%。
  (三)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不超过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测算的可贷额度;
  3.不超过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测算的可贷额度;
  4.不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所剩本金余额(选择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不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所剩本金余额减去近3个月还款额);
  5.不超过长沙公积金中心指定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80%。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的可贷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不超过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测算的可贷额度;
  3.不超过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测算的可贷额度;
  4.不超过工程实际结算费用扣除20%的首付款比例后剩余的费用总额;
  5.不超过长沙公积金中心指定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80%。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以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其家庭所占产权份额认定购房总价。共有产权份额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尚未办理登记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份额未明确的,按平均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抵押房屋的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单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贷款申请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的时限。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缴存协议约定的缴存时限,且不超过贷款申请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限。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借款人可以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额度由商业银行审批确定。申请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有不同规定的,按照规定较高的执行;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期限应保持一致。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
  (一)《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家庭签署《个人数据处理(含个人征信)授权书》。
  (三)借款人家庭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4.配偶为无永久居留权外国人时提供外国护照。
  (四)婚姻状况证明:
  1.借款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2.借款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或公证书;
  婚姻状况为丧偶的视同单身办理,业务资料或婚姻查询结果等显示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等。
  (五)缴存情况证明:借款人在异地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或《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近6个月的缴存流水。配偶在异地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或缴存基数推定为月收入的,应提供以上资料(其中月收入认定提供近3个月缴存流水)。
  (六)收入情况证明:借款人配偶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认定月收入的,应提供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流水。
  (七)多孩家庭证明:父母一方与子女同一户口的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等。
  (八)主借款人在长沙公积金中心指定受委托银行开设的有效一类借记卡。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以上基本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贷款类型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一手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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