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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和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
第三条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长沙公积金中心
第四条 长沙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委托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
第二章 缴存对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第六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
第七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所在单位可以
第三章 单位账户登记、变更、封存与注销
第八条 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注册地所在管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单位证明资料包括:
第十条 单位应授权专人作为专管员,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
第十二条 单位暂停经营且无在职职工的,应自情况发生之日
第十三条 单位账户封存后需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可向长
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情况
第四章 职工账户设立、封存与转移
第十五条 单位应自单位账户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姓名、证件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录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办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封存条件,单位逾期不办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
第二十条 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将名下职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长沙公积金中心内部转移
第二十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
第五章 汇缴、补缴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经济效益确定,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每月按时、足额将其应缴及为职工代扣代
第二十八条 单位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多缴。单位逾期不缴
第二十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
第三十条 单位为职工错缴或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本人
第三十一条 长沙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
第三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符合下列条
第三十三条 申请降比或缓缴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在收到准予降比或缓缴通知之日起15日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申请降比或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单位
第三十六条 单位在长沙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六章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
第三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由本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提
第三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缴存协议约定的内容履
第四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变更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35周岁(含)以下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在校青年
第四十二条 在校青年人才年满35周岁,或者超过毕业时间
第四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账
第四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个人账户
第四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约定缴存期限内要求停缴的,应
第四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
第七章 年度结息
第四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汇缴至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
第四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
第八章 网上办理
第四十九条 单位已开通网厅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专
第五十条 缴存人可通过长沙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全国住
第九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长沙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
第五十二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
第五十三条 单位专管员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和网厅
第五十四条 长沙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缴存单位及相关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缴存人为长沙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低于”“高于”
第五十七条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职工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沙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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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

【法宝引证码】 CLI.12.10099134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金管委〔2026〕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7月3日

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和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驻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三条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长沙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广铁集团驻湘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铁路分中心负责承办广铁集团驻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业务;各管理部负责承办所在行政区域内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业务。

  第四条 长沙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委托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受理业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金融业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统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已缴存的除外。
  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本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校青年人才,可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单位形式为其本人及其雇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所在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需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开户条件。


  第八条 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注册地所在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长沙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二)单位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书;
  (五)单位专管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单位申请开通网上业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的,还需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网厅(单位版)数字认证业务申请表》。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单位证明资料包括:
  (一)国家机关应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事业单位应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四)社会团体应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十条 单位应授权专人作为专管员,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在单位账户设立时一并登记专管员信息。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只能由单位专管员办理,单位专管员办理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包括: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
  (二)整理和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三)协助长沙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
  (四)参加长沙公积金中心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承办单位或长沙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专管员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单位证明资料;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信息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单位证明资料,以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单位专管员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后单位专管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 单位暂停经营且无在职职工的,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长沙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账户封存。单位逾期不办理或单位无汇缴记录两年以上的,长沙公积金中心经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单位账户封存登记。单位申请办理封存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长沙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状态变更申请表》;
  (二)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社保缴存证明;
  (三)单位专管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单位申请账户封存时,所有缴存状态正常的职工账户同时封存。单位账户封存期间,单位不能通过网厅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仅能进行相关业务查询。

  第十三条 单位账户封存后需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可向长沙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单位账户启封。办理单位账户启封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长沙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状态变更申请表》;
  (二)单位专管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账户注销登记,除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外,还应按下列情形提交资料:
  (一)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注销登记等证明资料;
  (二)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文件或注销登记等证明资料;
  (三)单位专管员或其他被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原单位或清算组织逾期不办理或原单位不存在、清算组织不再履行职责的,经长沙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单位应自单位账户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办理账户转移并合并。
  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应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汇缴统计表》、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港澳台同胞有效身份证明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下同)。之后新增缴存职工应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新增清册》和新增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 职工姓名、证件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录入错误的,单位或职工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工姓名、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已转入长沙公积金中心集中托管户的封存职工,信息有误的需职工本人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清册》:
  (一)职工退休的;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而注销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单位注销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五)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但已经离岗停止或暂停发放职工工资的。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封存条件,单位逾期不办理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凭《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书》及离职证明等证明材料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长沙公积金中心督促后单位仍不办理的,长沙公积金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在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同时需办理账户启封手续,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新增清册》,并确定当月汇缴额。

  第二十条 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将名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转移至长沙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托管户,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清册》。
  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未办理的,长沙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托管户。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长沙公积金中心内部转移的,原工作单位和新工作单位均可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跨中心转入长沙公积金中心的,职工应在长沙公积金中心设立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职工本人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或单位专管员提交《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长株潭三地间转移的,新开户后即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第二十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移至异地公积金中心:
  (一)在长沙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在途业务;
  (二)职工账户已封存,且封存时间满半年;
  (三)职工账户未被司法冻结;
  (四)职工未被纳入不良行为登记。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下同)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长沙市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中,广铁集团驻湘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按照长沙公积金中心另行公布的文件执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工资总额;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总额。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是指被单位招聘或招录,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职工;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是指职工在两个关联单位间调动,如母、子公司,总、分公司,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间的工作调动以及转业军人安置等,职工能提供调令或工作调动通知等相关文件,除此之外的情形,原则上认定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
  职工与单位在当月15日后(含当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应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当月15日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经济效益确定,不低于5%,不高于12%。一个单位账户应确定一个缴存比例,且该单位账户内的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下限,由长沙公积金中心根据规定适时调整并公布。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在每年的7月至9月调整1次缴存比例,需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表》;单位应当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每年的7月至9月调整1次缴存基数,需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在一个执行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对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超过上下限的单位,须按规定规范缴存后方可办理缴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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