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运输、经营、使用以及
-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
-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气瓶安全技术委员
- 第五条 特种设备、燃气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行
-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宣传教育,普及
-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广州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汇集全
- 第八条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新材料和先进技术,提高
- 第九条 鼓励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运输、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投保相
- 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
- 第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检查人员
- 第十二条 对盛装单一气体气瓶进行充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充装与气瓶设计
- 第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信息登记档案,对在本单位充装的气瓶进
-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
-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加强场站特种设备维护并及时更新,达到设计使用
- 第十六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检验合格的
-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第十八条 瓶装气体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下列瓶装气体: (一)未取
- 第十九条 瓶装气体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
- 第二十条 营运车辆的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车用气瓶使
-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车用气瓶
-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充装异地登记车用
- 第二十三条 燃气车辆报废的,车用气瓶应当随同燃气车辆报废。
-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累积记分制度。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
-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修订)
【法宝引证码】 CLI.11.10056663
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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