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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广州市和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实施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 CLI.11.9994525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广州市和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26年5月8日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孟凡利
2026年5月15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
调整由广州市和花都区、南沙区、
增城区实施的决定

  为支持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助力花都、增城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南沙开发开放,省人民政府决定将20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广州市实施,将17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花都区、增城区实施,将12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南沙区实施。广州市有关部门和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有关部门与省有关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次职权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一、狠抓衔接落实
  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10日内,省有关单位应当与广州市和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承接单位完成职权调整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职权,要通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权责划分、监管措施等事项。职权调整后,省有关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职权调整实施的承接单位、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事项。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单位按职责权限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单位已受理或者立案的继续完成办理。原调整由广州市实施的职权,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实施相关职权后,在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辖区内广州市不再实施。原来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相关职权,自南沙区实施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管委会不再实施。
  二、严格依法履职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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