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 第八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进行安全风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采取
-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承担安全评价、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
- 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并建
-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
- 第二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安全生产条例
【法宝引证码】 CLI.10.9979577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三十三号)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6月18日
2026年6月18日
西宁市安全生产条例
(2025年12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5年12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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