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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二条中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
二、将第四条中的“推荐机关”修改为“有关机关”。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省、市、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
五、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陪审员由县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本级
六、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
七、将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为“本级人大常委
八、第十七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一款至第三款:“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
九、将第十八条中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
十、将第十九条中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
十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人民政府秘书长(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提请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
十四、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无
十五、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各级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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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2026)

【法宝引证码】 CLI.10.9979523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第11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已于2026年5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
(2026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修改为“人事任免权”。
  二、将第四条中的“推荐机关”修改为“有关机关”。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省、市、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负责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负责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人选,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五、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陪审员由县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六、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七、将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该条第四款中的“原提请任命的人民法院院长”修改为“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八、第十七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一款至第三款:“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九、将第十八条中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将“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修改为“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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