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经营主
-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监督管理
- 第三条 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
-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
-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
-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等大型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预算管理相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 第九条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第十条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按照规定
-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核资金来源和筹措方案,无明确、足额资金
-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应急周转金
-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用好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
-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全面掌
-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
-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追责问责机制,对机关、事
-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条例
【法宝引证码】 CLI.10.9966617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特此公告。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6月10日
2026年6月10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条例
(2026年4月28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6年4月28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为了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经营主体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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