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
-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
- 第五条 教师队伍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
-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重视教育,减轻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保障教师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保障教师队伍建设投入,推
- 第八条 自治区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的取得,应当按照教师法和有
- 第九条 自治区执行国家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在师范院校招生、实习实
- 第十一条 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
-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培训所需经费,依照经费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
- 第十三条 经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同意,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等形式的继续教
- 第十四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合理
-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举办或者主管的学校教师的工资等
-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措
-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
-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城
-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教师健康检查,
- 第二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对教师实
-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教师奖励基金组织,对有特殊贡献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
-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教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
-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26修正)
【法宝引证码】 CLI.10.9966605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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