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
第五条 教师队伍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重视教育,减轻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保障教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保障教师队伍建设投入,推
第八条 自治区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的取得,应当按照教师法和有
第九条 自治区执行国家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在师范院校招生、实习实
第十一条 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培训所需经费,依照经费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经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同意,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等形式的继续教
第十四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举办或者主管的学校教师的工资等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措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城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教师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对教师实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教师奖励基金组织,对有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教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亮 聚焦命中
转第
下载 收藏 打印 分享

下载格式:

  • 全文:
保留字段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26修正)

【法宝引证码】 CLI.10.9966605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师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教师队伍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弘扬教育家精神,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重视教育,减轻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
  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遵守职业道德,平等对待学生,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保障教师队伍建设投入,推动教师综合素养提升。
  第八条 自治区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的取得,应当按照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自治区执行国家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在师范院校招生、实习实践、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保障,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院校或者非师范院校师范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接受继续教育,经考试合格,发给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教师考核评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培训所需经费,依照经费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按教师工资总额的1-2%安排。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培训费用从公用经费中按不少于教师工资总额2%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 经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同意,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等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其他待遇不变。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