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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暴雨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暴雨灾害应急处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暴雨灾害应急预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防御责任人制度,明确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暴雨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暴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制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存在致灾风险的河道、桥梁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暴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开展暴
第十四条 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签订气象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暴雨灾害调查情况将暴雨灾害高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研究总结影响当地的天气系统规律,提高暴雨天气
第十九条 暴雨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级别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暴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传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收到当地气象主管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暴雨的发展趋势和
第二十四条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级
第二十五条 在可能发生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洪水、山洪、内涝、山体滑坡、泥
第二十六条 暴雨预警信号发布前或者上级应急响应启动前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暴雨灾害发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暴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
第二十九条 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交通、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暴雨灾害抢险救援资金保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暴雨灾害保险产品。鼓励并引导单位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暴雨灾害防御物资储备体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未依法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中已经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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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暴雨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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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云浮市暴雨灾害防御条例》已于2025年12月24日经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6年3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15日

 
云浮市暴雨灾害防御条例
(2025年12月24日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暴雨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防御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机制,统筹暴雨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暴雨灾害防御工作信息化水平,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灾情险情报送、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暴雨灾害防御具体工作。
  第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海事、水文、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防御知识宣传以及风险隐患排查;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和收集、上报灾情,组织村(居)民开展紧急转移和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将暴雨灾害防御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防御责任人制度,明确责任人具体工作职责,定期组织责任人开展暴雨灾害防御业务培训,提升责任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应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暴雨灾害防御责任人,并明确承担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本村、本居住地区的暴雨灾害防御联络工作,必要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其他联络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加强科普场馆或者设施的建设,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暴雨预警信号、应急防范、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知识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对暴雨灾害的宣传。
  学校应当在教育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将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教育等活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暴雨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暴雨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防御工程及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暴雨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渔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旅游、通信、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暴雨灾害防御规划的要求相协调,提出暴雨灾害防御具体措施要求,避免、减轻暴雨灾害的影响。
  暴雨灾害防御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将相关内容纳入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水利、水文、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灾害的次数、起因、强度、造成的损失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健全暴雨灾害数据库,并根据有关要求科学划定暴雨灾害风险区域。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制定暴雨强度公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应当运用暴雨强度公式作为技术依据,提高城市综合承灾防灾能力。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降雨统计分析数据的变化情况等,适时组织开展暴雨强度公式的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存在致灾风险的河道、桥梁、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水利工程设施、排水管网、低洼易涝点、在建工程、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学校、养老院等进行检查,并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汛前清淤疏浚机制,在汛前加强河道、排水管网等的安全检查并及时疏通淤堵,确保汛期河道行洪安全和有效防治内涝。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暴雨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当做好组织实施和培训解读工作。
  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将相关内容纳入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等综合性应急预案。暴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暴雨灾害应急预案适时修改。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开展暴雨灾害防御措施、设施检查,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暴雨灾害情况,每年定期或者在暴雨灾害高发期来临前组织辖区内有防汛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参加灾害实战演练。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适时开展暴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应急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进行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健全应急体制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升技术支撑水平、强化应急队伍建设、更新应急物资与装备等。
  第十四条 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和发布相关行业暴雨灾害防御指引,并督促落实。
  暴雨灾害防御指引应当根据不同的暴雨预警信号,明确相关单位、个人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人员撤离和避险措施、应急抢险救灾预备工作等内容。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签订气象水文合作框架协议、联合会商等方式,加强与周边市、县(市、区)的暴雨灾害防御区域合作,促进跨区域暴雨灾害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的共享,推动参与联合应急演练和联防联控,加强应急救援协作,提高区域暴雨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自动气象站、雷达等暴雨灾害监测站网,在暴雨灾害易发多发区、主要景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监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暴雨灾害防御需要,将暴雨灾害监测、预警及防御设施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暴雨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监测设施、站点建设和维护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暴雨灾害调查情况将暴雨灾害高风险区域、承灾能力薄弱区域以及因特殊地形导致的极端强降水频发区域列为暴雨易灾区,编制清单、绘制风险图,向社会公布,并加强暴雨易灾区防御基础能力建设。
  暴雨易灾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区域风险特点,加强暴雨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配备应急广播、高音喇叭、卫星电话等必要的信息传播设施,确保其极端天气下的可用性;适当增加演练频次,提升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实战性和有效性。
  电力、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暴雨易灾区的供电、通信网络建设,提升极端强降水天气下气象监测和对外通信保障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暴雨易灾区动态管理制度,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灾情实况等及时调整和更新暴雨易灾区范围。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研究总结影响当地的天气系统规律,提高暴雨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实现预警信号空间分辨率精细到镇、街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科学技术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暴雨发生机理、监测以及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智化建设与气象深度融合,提升暴雨监测预警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九条 暴雨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依法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暴雨预警信号。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级别、影响区域、降雨量预测等信息,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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