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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规范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第三条 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
第四条 全省统一应用“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
第六条 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
第七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义
第十条 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
第十一条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义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配备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机
第十四条 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总承包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应当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
第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第四章 人员考勤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建筑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通过“实名制
第二十条 项目开(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实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日考勤频次不少于1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因工作或者个人原因请
第五章 人员更换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记录作为在岗履职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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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98213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规〔2026〕3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市新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行为,维护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30日




  附件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行为,维护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是指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本办法所称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力工、瓦工、木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建筑电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司索信号工等技术工人。


  第三条 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统一应用“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系统”与“全国建筑产业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一)制定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实名制管理系统”;


  (二)监督指导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通报实名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一)督促指导所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人工费拨付、人员配备和人员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求;


  (二)督促辖区内直管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人工费拨付、人员配备和人员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求;


  (三)指定专人每日查看辖区内直管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考勤等情况,核实“实名制管理系统”预警和督办信息;


  (四)依法查处未落实实名制制度行为。


  第七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一)督促辖区内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人工费拨付、人员配备和人员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求;


  (二)指定专人每日查看辖区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考勤等情况,核实“实名制管理系统”预警和督办信息;


  (三)依法查处未落实实名制制度行为。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与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拨付周期等内容;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三)按月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四)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于工程项目开工前将担保函扫描件上传至“实名制管理系统”;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见附表1)配备配齐相关人员,并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二)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督促其在岗履职,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考勤,并将其执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资拨付等资料放置施工现场备查;


  (三)监督分包单位将企业资质、分包合同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依托“实名制管理系统”审核分包单位报送的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工作量和工资支付表;


  (四)监督分包单位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督促其在岗履职,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考勤;


  (五)指定专人每日查看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考勤、“实名制管理系统”预警和督办信息等情况;


  (六)配置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相关硬件设施,并与“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联网对接;


  (七)与自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劳务分包单位与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八)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工资;


  (九)督促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使用闸机或者二维码考勤;


  (十)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见附表1)配备配齐相关人员,并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二)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督促其在岗履职,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考勤,并将其执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资拨付等资料放置施工现场备查;


  (三)将企业资质、分包合同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按月考核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承包单位确认后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四)指定专人每日查看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考勤、“实名制管理系统”预警和督办信息等情况;


  (五)与自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六)配合总承包单位督促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使用闸机或者二维码考勤;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信息管理档案;


  (三)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督促其在岗履职,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考勤,并将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资拨付等资料放置施工现场备查;


  (四)与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五)指定专人每日查看本单位工程项目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的考勤等情况;


  (六)按月考核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承包单位确认后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七)督促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使用闸机或者二维码考勤;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见附表2)配备配齐相关人员,并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实名制管理负责;


  (二)将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督促其在岗履职,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考勤,并将其执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资拨付等资料放置施工现场备查;


  (三)指定专人每日查看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考勤等情况;


  (四)督促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五)发现实名制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配备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当满足建设规模、施工进度、投标承诺以及相关文件等要求。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详见附表《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取得相应的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或者职业能力信息、培训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


  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人员相一致。


  第十四条 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


  鼓励企业根据安全风险、工期进度、项目重要性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外的项目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应当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承揽工程。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履行职责,且满足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的要求。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工程技术类职称。初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小型工程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可担任中、小类型工程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大、中、小类型工程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住建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落实工作职责,满足职业实践最少年限的要求。


  第十六条 总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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