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联系代表和组织代表活动
-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建立代表联组、代表
-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每年与其联系的代表见面不少于一
- 第九条 代表因执行职务的需要,可以约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
-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到区、街道进行
-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
-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在深圳工作和
-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可以针对拟审议的议案组
-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统一安排代表对本级或者
-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
- 第十六条 健全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常务委员会应当邀请基层代表、
-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定期组织代表听取本级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为
-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
-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组织代表学习和培训列入工作内容,定期举行专题
-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代表工作、基层人大工作交流会,听取意见建议
-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工作要点,组织开展代表活动月系列活动。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和联系点,街道设立人大
-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健全代表议事会制度,支持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
- 第二十四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和安排的
- 第二十五条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
-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代表接待群众制度,听取人民群众对常务委员会和市
- 第二十七条 代表工委负责代表来信来访日常工作,对重要问题,转交有关专门
- 第三章 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 第四章 附 则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2026修订)
【法宝引证码】 CLI.10.9809491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二一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2026年3月3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2001年1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等两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 2026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为了加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代表作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设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为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
本规定所称代表执行职务,是指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及本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的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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