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充分发挥司法和仲裁的职能作用,促进两种纠纷解决
- 第二条 郑州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大业务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仲
-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申请撤销仲裁裁
- 第四条 在民商事案件未立案之前,人民法院支持没有仲裁协
- 第五条 明确民商事案件受理分流制度。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
- 第六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的
- 第七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但根据
- 第八条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
-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对仲裁案件涉及的财产进行保全,应当经
-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和申
-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仲裁案件,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仲
-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应予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仲裁
- 第十五条 仲裁机构应当注重仲裁文书质量,确保仲裁裁决内
- 第十六条 仲裁机构应当做好调解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在
- 第十七条 仲裁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由仲裁员组成的调解
- 第十八条 仲裁调解室的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
- 第十九条 仲裁调解室对纠纷调解成功的,由仲裁机构出具调
- 第二十条 调解员在参与调解后,不能在就同一纠纷或者相关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加强与调解室、调解员的
- 第二十二条 对民商事诉讼或仲裁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或疑难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司法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司法局、郑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司法局 郑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3.9789066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司法局、郑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司法局 郑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郑中法〔2025〕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司法局,郑州仲裁委员会各部门:
现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仲裁委员会 郑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司法局 郑州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2025年11月13日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司法局 郑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公平、公正、高效解决民商事纠纷,促进全市经济及营商环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充分发挥司法和仲裁的职能作用,促进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协调、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郑州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大业务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特点和优势,努力把民商事纠纷引导到仲裁途径解决。对仲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主动协商解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纠纷中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并在仲裁证据保全、仲裁财产保全、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加大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充分发挥仲裁制度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优势。 在民商事案件未立案之前,人民法院支持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达成仲裁协议的,提交仲裁机构处理。 明确民商事案件受理分流制度。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另行达成仲裁协议,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或者是仲裁条款所依附的基础合同的当事人。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但根据仲裁协议的内容能够确认仲裁事项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可仲裁事项范围,或者能够确认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在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后,另一方当事人又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尚未作出决定,另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审理。 当事人申请对仲裁案件涉及的财产进行保全,应当经仲裁机构转交。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机构移送的保全函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及时依法办理。 人民法院对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和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处置中,应与诉讼案件的保全和执行保持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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