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
-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
- 3.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 4.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
- 5.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刑事案件
- 6.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同时积极
- 7.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负有执行义
- 8.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
- 9.人民法院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
- 10.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
- 11.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
- 12.自诉案件立案或者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要求复制已由执
- 13.侦查过程中或者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
- 14.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
- 15.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 1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 17.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参与了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按照其签
- 18.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未参与诉讼活动或者未在审判程序中
- 19.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
- 20.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
- 21.本指引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
- 22.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
- 23.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
- 24.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
-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 26.《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 27.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 28.本指引第22条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所规
- 29.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同时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
- 30.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3.9789065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郑中法〔2026〕6号)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各公安分县(市、区)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策部署,依法精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供办案单位参考。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工作中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报告。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公安局
2026年1月20日
2026年1月20日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
为及时、准确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应当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发生管辖争议或者由其他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更为适宜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下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执行法院。
超过30日公安机关没有答复或者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的,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在5日内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同时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
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材料后,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逮捕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时,应当附以下证据材料:
(1)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证据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3)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证据材料;
(4)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证据材料;
(5)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情节或者造成后果的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刑事自诉状;
(2)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自诉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和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
(3)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4)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
(5)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超过三十日未予书面答复的证明材料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自诉案件立案或者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要求复制已由执行法院收集和固定,证明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提供。 侦查过程中或者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非羁押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宽建议处罚;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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