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
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和司法部办公厅《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编制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相关工作指引》,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云浮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82号)精神,现将我市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调整292项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由镇街实施,各镇街具体承接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应当与镇街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的基本履职事项清单相衔接,各镇街实施的具体事项详见《罗定市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未列入本公告目录范围的县级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街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镇街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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