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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9788157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卫规医政〔2026〕1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将《徐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26日




徐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在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内依法注册或备案,从事执业活动的医、护、药、技等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卫生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操作规范及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在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含省属、市属)发生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由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记分。


  (二)在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记分。


  第五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分为1分、2分、3分、4分、6分、8分、12分七个档次。本办法的具体记分情形以《徐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附件1)为准。附件1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周期为一年,按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周期累计,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自动清零,重新开始下一周期记分。本办法生效后,第一个记分周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


  卫生监督机构查实医务人员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将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现记分周期内,并同时注明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时间。第一款所称不良执业行为,包括发生在上一个记分周期以及本办法施行后更早以往记分周期的行为。


  对于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已启动第十四条规定的离岗培训考核程序的医务人员,第一款规定的自动清零规则不再适用,其记分清零应依据第十四条的考核结果执行。


  第七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程序,依据下列途径启动:


  (一)卫生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自行发现并查实的。


  (二)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并查实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业务主管机构、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并依法认定医务人员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将认定结论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四)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本机构医务人员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具有相应记分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医学会、医师协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其他机构或组织,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医务人员可能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线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卫生监督机构。


  第八条 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启动调查,经调查核实,或者依据前条第三项规定接收生效认定结论,确认医务人员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医务人员本人送达《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通报该医务人员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主要执业机构。非本辖区注册的医务人员,《通知书》除送达该医务人员外,同时抄送医务人员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九条 医务人员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分的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同意记分结果。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医务人员。经复核证实对医务人员的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情节复杂的,复核时间可延长,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卫生监督机构对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多次违反同一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二)医务人员在一个具体执业行为中同时违反本办法附件1中两个及以上情形的,应当按照记分分值高的情形进行记分。


  (三)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存在两种及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查实,并分别记分。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同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予以记分。不得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纪律处理、处分,或者只处罚、纪律处理、处分不记分。


  第十二条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全市记分管理工作的层级稽查,建立统一的记分管理档案。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报送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按年度将全市记分情况汇总分析和记分专项稽查工作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档案,并将记分结果纳入本机构内部管理,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务(职称)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挂钩。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已经记分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一)累计记分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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