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水上安全相关活动。
- 第三条 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通行、依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
-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水上交通
- 第六条 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实行首接责任制。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
- 第七条 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与外市港口信息数据共享互通,双方掌握渔船
-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休渔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十条 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落实水上安全主体责
- 第十一条 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船长应当在船舶开航前
- 第十二条 航运公司和船舶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防范船舶触碰桥梁的相关管理制
- 第十三条 纯电池动力客船、清洁能源(天然气等)动力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
- 第十四条 无人艇、智能船舶的自主航行、远程控制等试验活动应当在经批准的
- 第十五条 附属艇所属船舶的船长或者附属艇管理操作人员应当加强附属艇安全
-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载人、载货不得超过准载的人数
- 第十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 第十八条 船上人员临水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救生衣。开敞式船(艇)航
- 第十九条 船舶、水上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
- 第二十条 船舶不得在航道、桥梁水域、海底管线水域、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止
- 第二十一条 长期闲置船舶不得妨碍河道行洪或者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不得影响
- 第二十二条 船舶通过桥梁航道前,应当根据潮汐、水位变化情况,判断桥梁航
- 第二十三条 船舶进出通航桥孔前,应当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提前了解水域范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
- 第二十五条 台风、汛期及其他突发情况影响水上安全期间,船舶、水上设施应
-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
- 第二十七条 乡镇船舶应当由船舶所有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办理
- 第二十八条 乡镇船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航行、停泊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
-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协调确定部门牵头开展对“三无”船舶、乡镇船舶的管
-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以下事项: (一)协
- 第三十一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体育赛事以及职责
- 第三十二条 湖泊、水库、河流、城市园林等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上游乐设
- 第三章 安全保障
-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布港口规划等建设规划,加强港口公用的
-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
-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水务等单位对不符合港口
- 第三十六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渡口工
- 第三十七条 码头经营人应当落实码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码头以及码头前
- 第三十八条 通航水域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桥梁防撞设施、助航标志、
- 第三十九条 跨市运营的渡口、渡船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与相关城市经营管理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通航水域内的桥梁、码头、堤岸以及岸上建筑
-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展桨板运动、游泳、潜水、赛艇等水上水下
- 第四十二条 航道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定期对航道进行水深扫测,及时将水深数据
- 第四十三条 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应当符合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和渔业产业政
- 第四十四条 海洋牧场发展应当坚持陆海统筹、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
- 第四十五条 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海上风电项目的勘
- 第四十六条 开采海砂应当按照批准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做好生态保
- 第四章 应急救助
- 第五章 附则
珠海市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法宝引证码】 CLI.11.9674698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市 长:吴泽桐
2026年2月11日
2026年2月11日
珠海市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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