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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 CLI.11.96743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50号)
自治区主席 艾尔肯·吐尼亚孜
2026年1月8日
2026年1月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决定调整实施自治区级行政职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全面精准抓好衔接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与承接部门完成调整职权事项的交接工作,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加强督促落实,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委托下放事项,要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向下赋权事项,相关工作及法律责任由承接部门承担,上级机关负责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免申即享事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群众无需主动申报、无需提交材料即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厘清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具体措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各项业务由原实施单位完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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