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秦皇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涉鸟类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25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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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秦皇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涉鸟类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秦中法发〔2025〕6号)
各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保障秦皇岛市涉鸟类刑事案件(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集中管辖机制的功能作用,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切实做好秦皇岛市鸟类资源保护工作,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研究会商,在2025年7月5日印发的《秦皇岛市涉鸟类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新的《秦皇岛市涉鸟类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8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8日
秦皇岛市涉鸟类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
实施意见(试行)
实施意见(试行)
依照2025年5月2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冀高法2025[23 ]文件《关于对秦皇岛市涉鸟类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由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秦皇岛市域范围内的涉鸟类资源一审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12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由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秦皇岛市涉鸟类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新的《秦皇岛市涉鸟类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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