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
-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是本市各级国家权
-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
-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
-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
-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
- 第七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第八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
- 第九条 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第十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
- 第十一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
-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
-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 第十四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
- 第十五条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方
-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行政区域等组
-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
- 第十八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市、区县(自
-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
- 第二十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经大
-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对本级人
- 第二十二条 质询案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会议期间
-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
-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
- 第二十五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
-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
-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
- 第二十八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
- 第二十九条 代表可以根据安排,按照地域、领域以及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
- 第三十条 代表小组应当每三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活动主要围绕下列内容:
-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
-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第三十三条 代表个人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代表若干人也可以联合视察。市
- 第三十四条 代表持证视察时,遇有与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关的案件或者与代
- 第三十五条 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 第三十六条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 第三十七条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
- 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
- 第四十一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第四十二条 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原选区或者原选
-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 第四十三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
-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
- 第四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
- 第四十六条 代表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应当主动表明其代表身份,并
- 第四十七条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在闭会期间参加统一组织和安排
- 第四十八条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给予往返的旅费、必要的物质
- 第四十九条 代表的活动和培训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
- 第五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
-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
-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同本行政区
- 第五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
- 第五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
- 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
-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
- 第五十七条 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市、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
- 第五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
- 第五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
- 第六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
-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
-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组织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建立办理工
- 第六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
- 第六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
- 第六十五条 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
- 第六十六条 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
- 第六十七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 第六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
-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 第六章 附则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26修订)
【法宝引证码】 CLI.10.9653013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六届〕第19号)
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26年2月1日
2026年2月1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2月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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