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设施保护和器具安装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
- 第四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确保供应、规范服务,智慧节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发展智慧燃气,推
- 第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
- 第十条 在燃气专项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供气范围内,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施工许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
-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依照许可
- 第十四条 燃气审批部门应当自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核
-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气源供应企业依法签订供气合同,燃气气源供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 第十七条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用户需求,制定发展
- 第十八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应当实行配送制度,由瓶装燃气经营者负责配
-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燃气管理信息系统,将安
- 第二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涉气施工单位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查明地下燃气管线的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并报负责燃
- 第二十四条 新装或者更换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时,优先使用物联网燃气表。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安装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
-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入户安检制度。
-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将入户安全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发现燃气
- 第三十条 因燃气用户原因连续三年未能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张贴
-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
-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
- 第三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
- 第三十四条 燃气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2026)
【法宝引证码】 CLI.11.9651074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2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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