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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菏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常态化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行踪信息共享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3.9645023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菏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常态化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行踪信息共享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菏中法〔2025〕38号)


各县区法院、市公安局各分县局:
  现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菏泽市公安局《关于建立常态化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行踪信息共享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菏泽市公安局。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7日

关于建立常态化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行踪信息共享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行踪信息,规范协助执行工作办理程序,提升办理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法〔2016〕4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工作方案》(鲁高法〔2024〕66号)、《菏泽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深化综合治理完善联动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菏法委发〔202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菏泽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深化综合治理完善联动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深化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强化公安、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行踪信息的快速反应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着力解决一直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查找被执行人难”的问题;持续加大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优势,提升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工作成效,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主要内容
  (一)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不断深化被执行人行踪信息的执行协作与信息共享,加强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信息查询、行踪轨迹查找、人员查控等事项的执行协助。
  (二)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行踪信息时,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使用公安相关信息系统,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与人民法院实现被执行人行踪信息协查。
  (三)人民法院提请公安机关实施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查找人员行踪轨迹、查控人员等协助措施的对象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
  (四)人民法院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以下类型信息:
  1.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地、居住地、公民身份证号码、电子照片、联系方式、配偶及直系亲属信息;
  2.车辆登记信息。包括车牌号、品牌及型号、识别码、注册登记机关及注册日期、违章记录信息、抵押权人、查封扣押机关名称、查封扣押文书名称等;
  3.旅店住宿信息。包括入住时间、退房时间、住宿旅馆名称、住宿旅馆地址等;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协助查询,且符合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提供的其他信息,如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信息以及被执行人车辆在辖区运行轨迹等。
  人民法院提请协助查询人员信息的,应当提供《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通知书》(附件1),并附《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单》。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请求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以《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回执)》(附件2)向提请法院反馈。
  (五)人民法院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下列案件被执行人的行踪轨迹:
  1.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未决定拘留,但下落不明连续超过1个月、逃避执行的人员;
  2.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给申请执行人生产经营或者正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
  3.被执行人涉案金额较大,不及时查找将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协助查找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提请查找被执行人行踪轨迹的,应当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附件3),并附《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行踪信息名单》。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请求后,按照流程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利用
  系统开展查询工作,实施情况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附件4)在3个工作日内向提请法院反馈。
  (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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