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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
第七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园区的房屋建筑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第三章 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第十条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依规履行基本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开展带班检查、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涉及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15日前将拆除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按规定兑现奖励。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违法行为,都
第二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市、县(市)区
第二十五条 严禁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及材料,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鉴定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抢修、抢险、救灾等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2009年11月19日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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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法宝引证码】 CLI.11.9611715

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26年1月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非煤矿山修复治理、地质灾害专项治理工程和所属土地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防涝以及水暖气、环卫和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发改部门负责能源、电力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园林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和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各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区域、本行业建设工程场地内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工信部门负责工业生产设备安装运行及技改、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民用飞机及民用船舶制造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供电、供水、供暖、供气、通讯等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园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开展执法检查,履行监督指导职能。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依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相关规定或参照本条执行。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工程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十条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必须依法落实各自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依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组织参建各方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各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需调整合同工期的,应编制方案并进行专家评估,论证调整的可行性、合理性及对工程安全、质量的影响;
  (五)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并对其勘察的质量负责;
  (二)勘察作业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防范对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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