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考核范围)市破产管理人分级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
- 第二条 (考核原则)管理人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 第三条 (考核周期)管理人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
- 第四条 (考核方式)管理人考核采取法院考核、司法行政考
- 第五条 (考核组织)市高院、市司法局加强沟通协调,分别
- 第六条 (法院考核)法院考核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负责,满
- 第七条 (法院考核程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合议庭告
- 第八条 (特殊案件考核)破产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合
- 第九条 (参照适用)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参照本办法第八条
- 第十条 (司法行政考核)司法行政考核由市司法局负责,满
-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考核程序)每年第一季度,市破产管理
-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考核)行业协会考核由市破产管理人行
-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考核程序)每年第一季度,市破产管理
- 第十四条 (综合考核分值)市司法局、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将
- 第十五条 (考核等次)管理人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 第十六条 (名册调整)管理人综合考核结果作为管理人降级
- 第十七条 (降级)一级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为二
- 第十八条 (晋级)二级管理人综合考核等次连续两年为优秀
- 第十九条 (申请退出)管理人因故不能执行管理人职务,应
- 第二十条 (暂停执业或除名)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3.9589808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高法〔2025〕181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各区司法局、各在册管理人,市高院、市司法局相关部门:
为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管理人考核评价机制,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水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联系市高院民二庭、市司法局律师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31日
2025年10月31日
天津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
为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管理人考核评价机制,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与天津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共同协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考核范围)市破产管理人分级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依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考核原则)管理人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促进和监督管理人廉洁从业,忠实勤勉尽责,依法执行职务。 (考核周期)管理人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 (考核方式)管理人考核采取法院考核、司法行政考核和行业协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分值分别占比80%、15%和5%。 (考核组织)市高院、市司法局加强沟通协调,分别成立考核小组,市司法局指导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对管理人进行考核。
市高院考核小组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高院民二庭、执行二庭、立案一庭、技术处、督察室及天津破产法庭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市司法局考核小组由分管律师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司法局律师处、司法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法院考核 (法院考核)法院考核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负责,满分100分,具体工作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承担,重点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质量、效率、效果和勤勉程度等个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法院考核程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合议庭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如认为管理人未依法履职或者履职不当,可以根据《管理人个案考核表》列明的评分标准,向合议庭提交书面意见,说明拟扣减分值及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破产案件审结后,合议庭根据管理人履职情况、债权人意见填写《管理人个案考核表》并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对扣分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合议庭对异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合议庭作出审查结论并通知管理人。
合议庭核定《管理人个案考核表》分值后,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并入卷归档。
每年一月份,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根据上一年度个案考核情况填写《管理人个案考核汇总表》,与《管理人个案考核表》一并提交市高院。
市高院对全市法院管理人法院考核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平均分并按照80%比例进行折算,确定管理人法院考核汇总分值。 (特殊案件考核)破产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根据管理人工作内容、案件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将评分与对应事项总分值按比例折算为百分制分数,作为管理人法院考核分值。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申请受理情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案件;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
(三)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
(四)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的破产案件。 (参照适用)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法院考核。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法院考核。
三、司法行政考核和行业协会考核 (司法行政考核)司法行政考核由市司法局负责,满分15分,考核结果为合格或者不合格,重点对管理人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开展等情况进行考核:
(一)管理人规模及成员稳定性;
(二)管理人的专业背景及从业经验;
(三)内部规则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情况;
(五)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六)其他与管理人队伍建设、执业能力建设有关的情况。 (司法行政考核程序)每年第一季度,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通知在册管理人提交管理人年度履职报告,并附佐证材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对报告、材料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审核确定管理人司法行政考核分值及结果,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通知管理人。 (行业协会考核)行业协会考核由市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负责,满分5分,重点对管理人履行协会会员义务、参加协会活动、获得表彰奖励等情况进行考核:
(一)履行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二)参加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相关工作、活动、业务培训情况;
(三)缴纳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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