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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考核范围)市破产管理人分级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 (考核原则)管理人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考核周期)管理人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条 (考核方式)管理人考核采取法院考核、司法行政考
第五条 (考核组织)市高院、市司法局加强沟通协调,分别
第六条 (法院考核)法院考核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负责,满
第七条 (法院考核程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合议庭告
第八条 (特殊案件考核)破产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合
第九条 (参照适用)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参照本办法第八条
第十条 (司法行政考核)司法行政考核由市司法局负责,满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考核程序)每年第一季度,市破产管理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考核)行业协会考核由市破产管理人行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考核程序)每年第一季度,市破产管理
第十四条 (综合考核分值)市司法局、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将
第十五条 (考核等次)管理人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第十六条 (名册调整)管理人综合考核结果作为管理人降级
第十七条 (降级)一级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为二
第十八条 (晋级)二级管理人综合考核等次连续两年为优秀
第十九条 (申请退出)管理人因故不能执行管理人职务,应
第二十条 (暂停执业或除名)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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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3.9589808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高法〔2025〕181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各区司法局、各在册管理人,市高院、市司法局相关部门:
  为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管理人考核评价机制,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水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联系市高院民二庭、市司法局律师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31日

 
天津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

  为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管理人考核评价机制,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与天津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共同协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考核范围)市破产管理人分级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依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核原则)管理人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促进和监督管理人廉洁从业,忠实勤勉尽责,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条 (考核周期)管理人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条 (考核方式)管理人考核采取法院考核、司法行政考核和行业协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分值分别占比80%、15%和5%。
  第五条 (考核组织)市高院、市司法局加强沟通协调,分别成立考核小组,市司法局指导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对管理人进行考核。
  市高院考核小组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高院民二庭、执行二庭、立案一庭、技术处、督察室及天津破产法庭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市司法局考核小组由分管律师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司法局律师处、司法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法院考核
  第六条 (法院考核)法院考核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负责,满分100分,具体工作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承担,重点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质量、效率、效果和勤勉程度等个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法院考核程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合议庭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如认为管理人未依法履职或者履职不当,可以根据《管理人个案考核表》列明的评分标准,向合议庭提交书面意见,说明拟扣减分值及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破产案件审结后,合议庭根据管理人履职情况、债权人意见填写《管理人个案考核表》并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对扣分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合议庭对异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合议庭作出审查结论并通知管理人。
  合议庭核定《管理人个案考核表》分值后,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并入卷归档。
  每年一月份,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根据上一年度个案考核情况填写《管理人个案考核汇总表》,与《管理人个案考核表》一并提交市高院。
  市高院对全市法院管理人法院考核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平均分并按照80%比例进行折算,确定管理人法院考核汇总分值。
  第八条 (特殊案件考核)破产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根据管理人工作内容、案件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将评分与对应事项总分值按比例折算为百分制分数,作为管理人法院考核分值。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申请受理情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案件;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
  (三)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
  (四)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的破产案件。
  第九条 (参照适用)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法院考核。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法院考核。
  三、司法行政考核和行业协会考核
  第十条 (司法行政考核)司法行政考核由市司法局负责,满分15分,考核结果为合格或者不合格,重点对管理人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开展等情况进行考核:
  (一)管理人规模及成员稳定性;
  (二)管理人的专业背景及从业经验;
  (三)内部规则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情况;
  (五)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六)其他与管理人队伍建设、执业能力建设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考核程序)每年第一季度,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通知在册管理人提交管理人年度履职报告,并附佐证材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对报告、材料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审核确定管理人司法行政考核分值及结果,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通知管理人。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考核)行业协会考核由市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负责,满分5分,重点对管理人履行协会会员义务、参加协会活动、获得表彰奖励等情况进行考核:
  (一)履行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二)参加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相关工作、活动、业务培训情况;
  (三)缴纳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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