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部门负
-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消防
-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
-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
- 第八条 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
- 第九条 市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
- 第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在显著位置设置疏散
- 第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依法对自己使
-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
- 第十三条 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材、灭火药剂
- 第十四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主入口
- 第十五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
-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展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前
- 第十八条 供电、供气、供热、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建
- 第十九条 建筑物使用或者运营期间,应当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被
- 第二十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和场
-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防
-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动大数据、物联网
-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的火灾风险评估、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安全
-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
-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 第二十六条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
- 第二十七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按照省、市有关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5修订)
【法宝引证码】 CLI.11.9519252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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