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
-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需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第五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
-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方案应当由县(区)消防
-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统一纳入119消防指挥调度
-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
-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政府专职消防员类别、
-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24小时
-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相关经费应当纳入市、县
-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的通知
连政规发〔20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
连云港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连云港市消防条例》《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保障等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需求牵引、因地制宜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构建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统一管理、综合保障的工作格局。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地方经济、人口、灾害事故等情况,加强城市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健全乡镇灭火救援队伍体系,优化水域、化工、森林等专业灭火救援队伍布局,推动农村灭火救援队伍建设,确保队伍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市消防救援机构、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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