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
-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
-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
-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网上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安
-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普法教育贯穿行政处
-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细化完善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
-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扫码入
-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执行行政
-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
-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定发布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
-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
-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生产经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
-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主体,应当依法依规
- 第二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由
- 第二十三条 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周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合作,建
- 第二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安全生
-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依法实施行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2日河北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25)
【法宝引证码】 CLI.11.9490222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25年11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6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安全生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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