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2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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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青田县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政令〔2010〕276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青田县县城(鹤城、瓯南、油竹、三溪口街道)建成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搬迁进城农民等对象的保障性住房。
(四)公租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是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县住保中心")具体负责保障资格复核、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相关工作。
县建设局定期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县住房保障规划、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公租房保障面积、家庭经济条件、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二、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六)公租房规划应当综合统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日常生活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七)县建设局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拟定县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
公租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八)公租房建设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运营和社会捐赠的公租房,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九)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租房;
2.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3.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
4.改造的既有住宅;
5.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租房;
6.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7.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公租房。
(十)公租房的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公租房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
3.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4.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5.按市值不低于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的总成交价款的2%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6.公租房租金收入;
7.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十一)公租房保障资金应当用于公租房建设、购置、管理、分配、维护、住房租赁补贴和物业服务费支出,不得挪用、截留、私分。公租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十二)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租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具体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相关建设标准执行。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m2到60m2为主,根据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高层、小高层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m2;针对多孩家庭,可适当筹集户型面积较大的公租房房源。
三、准入管理
(十三)本县县城建成区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县城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搬迁进城农民和根据国家、省、市及以上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专项保障对象。
(十四)公租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因就学或服兵役等原因迁出的成年子女及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计入家庭成员作为保障。
申请家庭中的外地户籍、不在县城建成区实际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状况应纳入公租房保障审核范围;申请家庭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县城建成区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
以下情形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1.已婚的;
2.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的;
3.年满30周岁单身的;独立户籍的放宽至18周岁,其中孤儿、社会救助家庭或一至二级残疾不受年龄限制。
(十五)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建成区范围户籍;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我县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3.申请家庭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直管公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4.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各类企业中投资情况(含出资认缴额)符合规定标准;
5.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民政局认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社会住房救助家庭不受第2、4点条件限制。
(十六)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青田县户籍,或持有青田县制发(含互认转换)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中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且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年;
3.申请人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稳定,并签订1年以上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县城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我县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5.申请家庭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直管公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6.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各类企业中投资情况(含出资认缴额)符合规定标准;
7.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十七)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青田县(不含建成区范围)户籍,或持有青田县制发(含互认转换)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稳定,并签订1年以上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县城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持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我县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5.申请家庭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直管公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6.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各类企业中投资情况(含出资认缴额)符合规定标准;
7.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十八)搬迁进城农民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是农业农村局认定的搬迁进城住房困难农民;
2.申请人须户籍迁移到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或申请人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企业(纳税地)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我县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4.申请家庭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直管公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5.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各类企业中投资情况(含出资认缴额)符合规定标准;
6.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十九)申请家庭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自有住房:
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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