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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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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5〕4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结束后待遇平稳衔接有关工作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5〕1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二)中的“(2)”内容修改为:“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调节系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职业年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计发。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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