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引起的危害,规范消防救援行动,提高应急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消防救援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救援工作的领
-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人员管
- 第六条 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
- 第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熟悉消防责任区情况
- 第八条 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建立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符合有关
- 第九条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消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不足或者不适应
-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在城市建成区内利
- 第十一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可燃
- 第十二条 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民用建筑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
-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规
-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
-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运输、气象、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火灾扑救和应急
-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包含单位平面图、消防重点部位图等内容
-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地下空间救援工作通信畅通
-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消防救援应
-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救援专家库并动态调整,为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力量
-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快速准确地完成受理工作,根据警
-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车在执行火灾
-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参加火
- 第二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
- 第二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火灾调查需要,划定火灾现场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消防救援物资应
- 第三十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协助外单位消防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
- 第三十一条 对因参加执勤训练、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或者死
-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社会
-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将其纳入数字
- 第三十四条 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
-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统一调度指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
【法宝引证码】 CLI.10.9488100
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8日
2025年12月8日
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
(2025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5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引起的危害,规范消防救援行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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